减税降费背景下的企业税收如何筹划?二
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优惠政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优惠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执行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企业条件(全部具备)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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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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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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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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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
减征额 |
实际征收额 |
税率 |
实际税率 |
速算法 |
100万以下 |
75% |
25% |
2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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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300万 |
50% |
50% |
20% |
10% |
纳税所得额*10%-5万 |
300万以上 |
20% |
20% |
优惠政策: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优惠政策: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不超过500元)
执行期限:2018年7月1日起
参考文件:《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